为道日损
不可知论者总是对的,历史反复证明这个道理。
古代学者提出宣夜说,认为:「天了无质,仰而瞻之,高远无极,眼瞀精绝,故苍苍然也。譬之旁望远道之黄山而皆青,俯察千仞之深谷而窈黑,夫青非真色,而黑非有体也。日月众星,自然浮生虚空之中,其行其止皆须气焉。是以七曜或逝或住,或顺或逆,伏见无常,进退不同,由乎无所根系,故各异也。」也就是说,天体悬浮在空中,漫游漂移,居无定所。而世界上同时期其他的学者,或主张浑天,或主张盖天,或推崇地心说,这些见解在今天看来显然不如宣夜学说接近真相。
此处所论的不可知论作广义解。不可知论者认为,客观事物或因内在构成复杂,或因其与外部各种复杂事物存在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因此简化的模型一方面有其无法符合全部现象的风险,另一方面欠缺完整的证据,因此不足采信。唯有基于因果或者相关性的朴素定性认识才是值得肯定的。归结起来,就是认为,各种事物之间的联系大于独立,具体事物的个性大于共性,甚至否定独立,忽视共性。这种见解历来被有些人信奉,被另一些人讥讽。但如果纵观历史往往发现,这种见解在每个时代都堪称真知灼见,并且总是充满先见之明。面对任何一个在当时时髦的理论,后世的新发现往往以过分简化的旗号相批驳,而对我们的不可知论者而言,这种批驳无需留待后世,便可当场提出。
设想,两个古代学者这样辩论。一个说,世界的本源是水。另一个说,日月是日月,云雨是云雨,草木是草木,土石是土石。请问哪个学者更高明?显然是后者。后者说得更对,涉猎也更渊博。
与此同时,不可知论者同样更适合从事我所从事的行业。在大陆法系传统中,概念的分类是理解法律的重要抓手;在普通法的领域内,区分技术是论辩和裁判的关键。注重个别,主张联系,发现特例,这样的做法被认为更加精细周详。由此就得到了博大精深的法典或者卷帙浩繁的年鉴。
在历史上,博物学是不折不扣的显学。每个学者都将精力放在无休无止地记诵尽可能多的事物的特别性质,因而彰显自己的渊博和深刻。然而随着已知事物性质范围的扩充,随着共性浮出水面,随着学者开始为它们分门别类,这门显赫学问日渐破落沉沦,以至于往昔的渊博和深刻不再作为一种美德被颂扬。
作为一种几乎永远不会出错的认识论,这种不可知的视角为辩论家所歆慕。然而如果放在别处,就什么都不能解决了。两样事物各自存在于不同的位置,具有不同的外观,发生不同的行为,要指出这一点,易如反掌。两样事物各自存在于不同的位置,具有不同的外观,发生不同的行为,要指出它们在某些方面是相同的,难如登天。两个命题方向相反,但证明的难度截然不同。道理在于,证有容易证无难。指出「它们有区别」,比指出「它们没有区别」,后者总是更难。
我发现,备考法考的人,通过研读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来学习的,一个人都没有;学习官方教材四大本的,只在网上听说过;跟讲师听网课的,则遍地都是。由此可见,即使对于法律学科,用那种堆砌海量个别规则的思路从而化身两脚书橱的学习策略几乎也是行不通的,至少对于要求全面掌握各个学科分支的法考而言不具有可行性。
就像古代两个学者,主张本源是水的,是泰勒斯。主张什么就是什么的,是说废话的人。
是以,为学日益,为道日损。为道者,取舍本末,损之又损,化厚可以为薄。为学者,像说废话的人那样,与事增益,则沙漠里有多少沙子,天上有多少星星,百科全书里就得有多少知识。知也无涯,此之谓。那种始终对求知治学抱有谨慎、敬畏,乃至对于提出任何全称命题怀着恐惧态度的不可知论,也就只能在辩论中用用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