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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这个手册是从我学习法律以来的笔记中整理出来的。整理和发布这部手册,主要是为了温故知新,复习民法总论的相关知识。

学习是一个抓大放小,轻重分明的过程。复盘笔记并非为了增补其空白,而是为了剔除其中含糊不清的纷繁头绪,转识成智;为了过滤掉其中过时的杂质和花哨的屠龙术,从而抓住有价值、有意义的思维和知识。

此外,这个手册试图立足民法知识中重要的部分,并适当引入时下流行的部分概念和方法。为了使手册清晰可读,适宜学习和复习用途,这个手册尽量避免采用冗长的论述来论证某个观点的正确性、批驳异见,而是通过引述法律条文、通行学说以及适当概要地阐释概念,配上案例和习题。至于对实用有价值的观点讨论,或者行业交流通用的常识,本手册通过admonition的格式加以呈现。目标很简单:快速搭建框架,并勾勒一条捷径。

综上,某些“人皆知有用之用而莫知”的无用之用,比如对某些概念的刻板理解、某些语词的词典化解释、某些历史概念的补充性引申,虽然在某些应试层面或许客观存在某些考察价值,但本手册一律不予收录:对于一部网上发布,随时查阅的手册而言,保持简洁是这部手册的第一竞争力。而此类“知识”有其更好的去处,例如法律出版社《民法学》(第 6 版)。其中,开篇谈道:

“民法”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孔氏传》。不过,《尚书·孔氏传》中提及的“民法”一词,并非近代意义上的民法。至于古代法律典籍中出现的“民事”一词,也与现代民法中的“民事”一词有极大的差异。

显然,《尚书》中的“民法”一词与今天的“民法”一词并无关联,而且上述话语对于学习民法学的意义未彰,至于原作者为何加以引用,我也难以知悉。本着对读者负责的态度,本手册尽量不会这样做。

除此之外,本手册倾向直接引用法律条文,对其中的各个要件,如果本身足够简明,就不再逐一拆解,以免重复啰嗦,浪费篇幅。

本手册或许会引用外国人名,没有通行翻译的,都保留原名。因为,许多人名有多个译名。如Detlef Leenen的姓氏,有的翻译成雷讷,有的翻译成莱嫩,为了避免误解,还要在括号中注上本名,多记住一个不通用的译名,对读者而言没有什么好处。

姓名加上后缀,如“教授”“副教授”“博士”“先生”“老师”“法官”“律师”,或者只称呼职务的做法,不方便也不得体。这个手册在引述时一律直称姓名。

写作时,我就是“我”,不是“笔者”;没有就是“没有”,不是“付诸阙如”;认为就是“认为”,不是“愚见以为”“管见以为”“窃以为”;不当就是“不当”,不是“有待商榷”;此就是“此”,该就是“该”,不是“是”。这种酸腐的毛病,之前我经常犯,现在下决心改过来。

引用格式按照GB/T 7714-2015执行,并根据网络排版的特点做了适当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