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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概述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57】

法人的本质

关于法人的本质,德国的旧学说有三种见解:

  • 拟制说(萨维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专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理论上虚构的。
  • 否认说(耶林):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人是法人的实质主体,法人是其形式上的权利归属者。
  • 实在说(Gierke):法人是社会上本来就有的组织体,基于团体的意思,享有权利能力。

现在的德国人出于某些原因不再关心该问题了。

我认为,法人的本质就是法人。前面的三种解释都有局限性。

法人的本质是法人,也就是说,法人制度的本质就是法人制度本身,某个法人的本质就是它本身。

德国三种旧学说的共同问题是:认为某个与现象不完全相符的事物是现象的本质,对理解现象没有帮助和必要,甚至是错误的。不妨认为,本质的本质是一切现象。脱离现象不足以概括本质,也无法通过先行认识本质来认识现象。

进一步说,如果法人的本质是“组织体”,那么“组织体”的本质是什么?那么“‘组织体’的本质”的本质是什么?用另一种概念作为某种概念的本质,就偏离了原概念的本质。

进一步说,如果认为各个本质学说讨论的是世界各国法人制度的共性,而不是某国的具体规定,那么就此而言,如果认为各国法律所指称的“法人”属于同一范畴,则:如果说某国法律上的法人是一组制度,则各国法律上的法人是各组制度的重合。彼此重合,互相映照的部分,就是法人的本质。

法人实在说作为当前通说,拥趸认为:拟制说、否定说的某些理论与民法规定相左,因此欠缺道理,这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实在说的某些先验论断也没有民法依据。其批驳拟制说、否定说的理由,也指向自身,指向“不存在违背现象的本质”。例如:法律承认一人公司为法人,尽管对其加以更严格的限制。可见,法人未必是团体,即团体不是法人的本质。事实上,当法律认为有必要对有需要的个人的财产加以法人般的隔离时,一人公司就应运而生了。但是【57】表述中使用了“组织”一词,或许只是针对大多数情形而言。

盲人没见过大象,认为大象有有别于大象的本质。前人没见过法人,认为法人有有别于法人的本质。今天的人都见过法人。我们之所以见过法人、认识法人,正是通过认识具体的公司、法律的规定、各国制度的共性,而不是通过某种“绝对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