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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渊源

案例引入

案例引入

某甲在某乙的首饰店买到一盒银镯子,打开后发现是一对铁手铐,并附赠言:“恭喜上当,嘿嘿嘿。”

问:哪些法律条文可以维护奶龙的权利,甚至让某乙付出代价?

要解答这一问题,就要了解民法的渊源。答案见文末。

什么是民法的渊源?

所谓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了解某种法的渊源,实际上就是了解这种法的有效规范分布在何处,更通俗直观的说法是:了解“我从哪里找到有效的法”。因此,正确认识民法的渊源是学习民法的第一步。

在法理学中,“渊源”=“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这与“渊源”的字面意思有出入,因此,“渊源”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法律术语。理解“渊源”,只需要在看到这两个字的时候,将其替换为“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就行了。

举例

例如,在起诉状中,原告常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这一请求的法律依据,翻遍《民法典》7 编 1260 条,根本找不到。其实这是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9】的规定。该办法是一部行政法规,却在民事诉讼中几乎无处不在。

由此可见,民法的渊源就像一张地图,帮助我们找到具体规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专业的前置壁垒在于,学习者要认识到:仅凭《民法典》是无法解决大多数民事法律问题的。

民法的渊源有哪些?

狭义的民法的渊源指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依据,而广义的民法的渊源还包括仅仅作为裁判理由的法律规范。

第一类:作为裁判依据的民法的渊源

狭义的民法的渊源列举如下:

  • 制定法
    • 法律
      • 《民法典》
      • 民事单行法,例如:
        • 知识产权领域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
        • 商事相关的《公司法》《票据法》等
        • 经济与社会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 ……
    • 行政法规,例如《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司法解释,例如《总则编解释》
  • 习惯,例如先占

制定法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4】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习惯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10】

习惯的范围和标准: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总则编解释 2】

举例

最常见的习惯,比如先占。先占是指率先占有某无主动产,就取得了这个动产的所有权。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先占这一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方式。虽然先占的相关纠纷比较少,但是先占的效力却被法律充分认可了。比如街上经常看到的拾荒者,他们就是以先占作为生活来源。他们取得被人抛弃的无主物(各种废品)的占有,从而取得它们的所有权。先占是物权相关的内容,不要求在总则学习阶段掌握。读者可以自行查阅,也可以继续阅读本文。

第二类:应作为裁判理由的民法的渊源

指导性案例、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司法政策性文件等,仅仅作为裁判的说理依据,而不作为裁判的依据。

这些渊源虽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但却深刻影响裁判的理由与思路。

举例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3】规定: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其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是一部司法政策性文件,通常简称《九民纪要》。

什么不是民法的渊源?

外国法律不是民法的渊源,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2】

裁判文书、学术学说、先贤古籍、谚语法理、机关内部规定,只是可以援用说理。虽然外国法律可以通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规定1被人民法院适用,裁判文书包括的规范经过相应法院的认可,不会过于荒谬,学术学说、先贤古籍等,也常常富于哲理。

但无论如何,它们不兼具有法律的形式和实质。如果将其看作法律渊源,则天下无不是法律渊源,法律渊源的概念价值也就消解了。

案例解答

案例解答

这个案例中,经营者某乙欺诈了消费者某甲,这种案件类型通常被称为消费欺诈,其涉及到多种法律渊源。

首先,在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渊源一类,某甲可以根据【148】主张撤销与某乙的买卖合同,并进而根据【157】主张返还价款。(《民法典》)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5】规定了消费欺诈适用“退一赔三,五百起步”规则,也就是说某甲可以据此进一步要求某乙在退还价款外,额外向某甲支付三倍价款且至少为 500 元的惩罚性赔偿金。(民事单行法)

并且,在作为裁判理由的法律渊源一类,指导案例 17 是典型的消费欺诈,它明确了某甲的起诉案由选择:买卖合同纠纷,以及明确了某甲买到的铁手铐在合同因消费欺诈被解除后应该还给某乙。(指导案例)

刑事问题在这个手册中暂不讨论。

Footnotes

  1. 在法学学科中,由于历史原因,这类法律被名不副实地称为“国际私法”或者“冲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