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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结构

根据【立法法 65】,法律的结构通常如下: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民法典》分为 7 编:

  1. 总则
  2. 物权
  3. 合同
  4. 人格权
  5. 婚姻家庭
  6. 继承
  7. 侵权责任

请读者记住其名称和序号。

合同、物权两个重要的编,下面设有分编。值得注意的是,“目”这个层级在《民法典》中没有实际使用。

“法学阶梯式”和“潘德克顿式”

大陆法系的民法典立法中,有两种典型的模式,一种以《法国民法典》为典型,分为“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编。这种模式来自《罗马民法大全》中的《法学阶梯》,即“法学阶梯式”。

另一种模式以《德国民法典》为典型。其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这种模式来自《罗马民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即“潘德克顿式”。“潘德克顿”是这部著作的希腊语名称。

通常认为,《民法典》在体例上更接近“潘德克顿式”。

人格权单独成编的论争

王利明的观点,即支持人格权单独成编,最终与民法典实际采纳的方式相符。

王利明就支持人格权单独成编给出了一段理由,我对这段理由作如下理解:

  1. 《民法典》是汇编整理各个民事单行法得到的,虽有调整,但没有推倒重来;
  2. 合同为中心、确权到救济的思路,在民事单行法时代已经初步产生;
  3. 在这一思路下,侵权责任难以纳入债法;侵权责任的性质也无法为债所完全概括;
  4. 人格权编的独立是延续了这一思路,水到渠成。

对其他学者的观点,不予置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