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术语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不满、超过、以外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1259】。这是因为,“以上”“以下”等用语对端点取舍、区间开闭没有确切的语义限定。而在法律中,端点值往往就是常用值,因此,法律将这些词语规定为包括端点。而“不满”“超过”等用语本身有舍弃端点的语义,因此法律按照语义本身加以规定。
要件
“要件”一词,可能来自日语。简单地说,法学中所说的要件就是“重要条件”。这个用语在其他领域几乎不用,但在法律领域很常见。
确切地说,要件是判断事实成立的各个要素。比如,一杯糖水的要件为:装在杯中、溶剂是水、溶质是糖。
等
“等”字可以表示穷尽的列举,也可以表示非穷尽的列举。前者可以简称为“等内等”,后者可以简称为“等外等”。有观点1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4 年 5 月 18 日印发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并结合常见条文,可以认为我国法律的“等”字都是非穷尽列举,即“等外等”。